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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2021年高职分类招考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4-29      浏览:3907

福建工程学院2021高职分类招考招生章程

 

为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我校2021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以下简称高职分类招考”)招生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全称、地址及办学层次与类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工程学院 (国标代码:10388)

第二条 学校校部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府南路33号,邮编:350118。高职分类招考专业办学地址:福建工程学院铜盘校区(地址: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邮编:350003)。

第三条 办学层次与类型:2021年我校高职分类招考所有招生专业均为本科层次。

福建工程学院铜盘校区(应用技术学院)是我校与福建宏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作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第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工程学院。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工程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学费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五条 学校2021高职分类招考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计划”手册。

第六条 高职分类招考招生专业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我省公办本科高校学费实行分类归档的通知》(闽价费〔2013〕176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若有调整,以政府批文为准;若有退费情况,退费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条 学校专业录取原则是:执行按各类别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福建省招委会和福建省教育厅规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高职分类招考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十项禁令”、“十公开”、“30个不得”等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591-22865068、0591-22869493。

第五章    

第十四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经济援助、感恩励志、心理疏导和素质提升并重的资助育人理念,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贷、勤、减、免、补”七位一体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帮扶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临时困难应急救助和学生大病医疗补助等。另外,学校还设有各类多项社会奖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和资助。咨询电话:0591-22863312。

第十六条 高职分类招考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考试形式录取的专业学习,不能跨类别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3181(校部),0591-28081536(应用技术学院)/18750783181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府南路33号 福建工程学院招生办,邮政编码:350118

学校网址:https://www.fjut.edu.cn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http://www.eeafj.cn)及福建工程学院招生网页(https://join.fjut.edu.cn)查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