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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遵守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简章、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高招办、省招生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四条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除经省教育厅、省高招办同意者外均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含考试中心,下同)指定的地点报名。考生报考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第五条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六条 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

第七条 考生报名时间为:2006年12月18日至12月22日,逾期不再受理。各报名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招生简章、有关样表(卡)、报名程序及报考注意事项等,并加强招生咨询与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考生认真、准确填涂有关表(卡)的内容。

第八条 报名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亲自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和填涂有关表(卡),现场采集考生本人照片信息和报名信息,亲自认真核对报名点计算机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容并签字确认。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表(卡)及其他有关表(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费。

第十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该考生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考生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第十二条 所有考生均需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省招生委员会会同省卫生厅制订体检工作组织办法,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于2007年6月7日至8日举行。

第十五条 2007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考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

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音乐、文科美术、文科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音乐、理科美术、理科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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